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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长治医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015-01-26 10:43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省投资或学院自筹,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项目立项

    第四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院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山西省发改委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学院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山西省和长治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山西省发改委和长治市规划局批准。

    第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项目论证

    第六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第七条  委托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由学院建设项目领导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标决定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项目筹备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后,基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即安排对该基建工程项目按照监督细则跟踪监督。 

第十条  前期审批。基建处指派2名以上(含2人)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报批文本加盖学院公章及向政府行政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前,应当经基建处处长审核同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前期审批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完毕并交基建处存档备查。交接过程完整记录应当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确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在山西省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决定项目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市场外公开招标,决定项目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确定施工图图纸设计。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和增项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工程总价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在山西省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监理费用不超过50万元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市场外公开招标或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形式公开招标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在社会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的资质审查、资格遴选等事项必须在该平台内进行。参加社会招投标会议的人员应当由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指定。任何人不得询问或透露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底价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公开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招投标形式的,应当由基建处报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协商决定。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一般不设固定标底价,只设立拦标价。拦标价由具有编制招标预算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领导组确定。

 

五、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方进场施工时,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基建处派出1名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掌控基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总承包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列的基建工程内容实施,专业分包不得转包。违规转包的,按合同约定对总包方进行处罚,并责令转包方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配套或附属工程的设计,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额度公开招投标决定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设备、材料采购总价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在山西省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采购;设备、材料采购总价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决定供货单位。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部分和暂估部分,由甲方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开招投标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总包合同中的暂估部分,施工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掌握额度,公开招投标决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委托代理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前,基建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学院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咨询控制意见。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以上的,应当再送学院聘请律师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应当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认价,应当由长治市住建局经管站出具相关文件并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讨论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方签字认可后生效。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监督讨论确定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

 

六、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基建处组织学院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与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过程。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应当以审计处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万元的,结算初步结果送学院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学院应当与基建项目工程总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在施工结算价内留存5%的保修款,待各分项工程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请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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