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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2015-01-26 10:49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的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节约工程投资,结合我院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进行施工图会审,尽可能减少在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纳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范围内。

  第二条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出具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之后分发至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参见单位。

  第三条  变更签证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项目领导组办公室签发实施;变更签证费用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下(含30000元)的,征得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由基本建设项目领导组办公室签发实施;变更签证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提交基本建设项目领导组审批,签发实施。将有关工程变更的奖惩办法写入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禁止口头承诺。若现场出现紧急问题须立即办理的,经协商意见一致后,应在签证后14日内补办工程设计变更有关书面手续。

  第五条  工程变更经基本建设项目领导组批准或者其授权相关人员签字后生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甲方人员签认工程洽商时要认真负责,认真审查洽商的内容和文字的准确性,对可能发生费用或可能发生索赔的洽商、变更,需先报甲方领导审核,重大变更特别是提高标准或使用功能的洽商变更由处领导报校领导同意方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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