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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基本建设工作廉洁自律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5

 

 

    为贯彻落实上级各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促进基建处的党风廉正建设,搞好我院基建队伍建设和校区建设工作,确保基建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规范基建工作人员在基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针对基建工作特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治医学院制定的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依法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办事,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

    二、在业务交往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制度,严禁任何人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

    三、认真执行基本建设招投标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明招暗定走过场,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制造不公平竞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不准将工程项目拆包分解规避招投标,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在基建工程中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或借工程建设之机为私人家庭进行装修等行为。

     3、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工作保密规定,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不准与投标方私下接触,向投标单位有关招投标信息,严禁与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编制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资金。

     4、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招投标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条例,坚持原则,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参与工程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责令改正,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施工中确需要更改原设计,要严格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有关文字和签章手续,再行实施;凡在设计和施工等管理中遇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

    五、不准在物资设备采购、现场签证、工程质量检验、审核施工结算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支付工程进度款,要留有充分余地,不得违反合同规定伪造证据,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完善的相关签字手续。

    七、处理重大问题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八、工程承包方必须配合基建部门共同遵守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致使基建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中标后开工前,均要与我院签订《基建工程廉政合同书》,主动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群众的监督检查。

    九、对违反以上廉洁自律规定者,分别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程承包商违反所签廉政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处理,并将违法违纪情况通报省、市建筑主管单位。对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自觉接受党组织、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